实际生活中,由于居民家庭在一些商品上的消费支出较多,在另一些商品上的支出相对较少,即使商品的价格变动相同,但是其对居民家庭消费总支出的影响程度也可能不同。
因此,在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时必须制订一组权数,以代表居民家庭所购买的一篮子消费商品和服务中每一个项目各自的重要性。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权数,是反映调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价格变动在总指数形成中影响程度的指标。目前,我国消费价格指数的权数实行千分制,即大类权数之和,大类中各中类权数之和、中类中各小类权数之和,小类中各基本分类权数之和均为1000。
由于住户调查的消费支出资料较为详尽,可以得到居民家庭的消费结构,因此编制指数的权数资料主要取自于城乡住户调查的居民消费支出数据,并辅之以典型调查和专家评估。由于各地区居民消费结构存在差异,因此权数也采用逐级计算的方式。
一般来说,保持权数在一个时期内的相对稳定有利于消除因权数频繁调整的结构性因素对指数的影响,使指数能更好地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纯价格”变动。但科技进步促使居民的消费结构和消费品的更新换代日益加快,客观上又要求对权数进行及时的更新以使指数更客观地反映居民消费价格的当期变动,我国目前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对权数进行及时调整是十分必要的。鉴于此,我国在确定每五年对产品分组目录及其权数进行全面更新的基础上,每年均根据居民消费支出变动情况对权数进行及时调整和修正。现行的CPI编制方法实行以2005年为对比基期,2005至2010年这五年为一个权数周期,每年略作调整,以确保指数能准确地反映城乡居民的最新消费模式,同时也可以确保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准确性和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