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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统计法治“规矩” 维护国家调查品牌

来源:梅州调查队党组书记、队长黎建章 发布时间:2018-12-27 11:27: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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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近年来,“讲法治”、“讲规矩”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热点,随着依法治统工作深入开展,统计法治“规矩”一词由此深刻笔者脑海。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颁布实施三十五周年,笔者结合30多年统计工作经历漫谈对统计法治“规矩”的感悟。

孟子道:“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在笔者看来,《统计法》就是统计的“规矩”,就是统计调查人的从业法治规范。统计调查人遵守“规矩”,最关键的一条就是做事要讲“规矩”。这里说的做事,指的是统计调查工作的业务范畴。国家统计局梅州调查队的各项统计调查业务工作立足于为梅州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撑,而为统计调查部门实现依法统计职能而提供重要保障和支撑的,正是《统计法》。

《统计法》要求统计调查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讲“规矩”。统计调查部门承担的各项国家调查任务必须在统计“规矩”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严格在《统计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统计调查对象也必须按“规矩”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义务。《统计法》为统计调查工作划定方圆,确定统计法治“规矩”。

《统计法》要求在提高数据质量上讲“规矩”。数据真实是统计调查的生命线。《统计法》明确规定了与统计调查工作有关的各方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的责任,把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贯穿到整个法律规范中。这就为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设定了“紧箍咒”般的“条条框框”。

《统计法》要求在提供优质统计调查服务上讲“规矩”。统计调查人必须加强经济形势的分析研判,通过深入企业、基层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来掌握真实、客观的第一手活情况,做到“莫让浮云遮望眼”,做到据实分析、喜忧兼报,以此当好领导的耳目、百姓的喉舌、决策的助手。

概而论之,统计调查人必须忠于统计调查事业,带头贯彻落实《统计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因为只有坚持依法治统,严守统计法治“规矩”,才能以“精准”的统计调查数据来维护和擦亮国家调查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