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关于开展2023年“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19 11: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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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调字〔202315

 

  

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可靠,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以下简称深圳调查队)定于近期开展2023年“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为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推动统计调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检查对象

依法具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采购经理调查、房地产价格调查、主要畜禽监测调查、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国家调查业务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二)是否迟报统计资料;

(三)是否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是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五)是否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是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七)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八)是否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九)是否签收统计法律权利义务告知书;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统计调查对象须于7月30日前完成自查,并根据相关调查专业要求报送自查表和材料(见附件);

(二)深圳调查队将于5月至10月对部分统计调查对象进行“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数据质量检查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调查对象将依法查处。对行政处罚企业将予以公示;对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将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五、注意事项

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要积极配合自查统计执法检查等工作,按时按要求报送相关检查材料。在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在现场(如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缺席,请委派代理人在场,并出示授权委托书),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等也应在现场。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23年“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调查对象自查表

 

 

                                                                                    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

                             2023523

(联系人:吴金花,联系电话:88135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