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调字〔2020〕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企业统计信用档案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深圳调查队将建立深圳房地产价格统计专业企业统计信用档案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并进行信用行为动态化督查管理。现将本次信用档案信息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一)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房地产价格统计专业的企业调查对象。
(二)房地产价格统计专业的统计从业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组织实施的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的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员。
二、报送内容
(一)企业统计信用档案相关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3.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4.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5.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6.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7.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相关内容
1.统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学历或职称、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包括:
(1)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2)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3)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4)执行国家统计政令情况;
(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6)其他与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三、报送时间、方式
请各有关单位负责将本单位《深圳房地产价格统计企业统计信用档案表》(附件1)和《深圳房地产价格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表》(附件2)收集汇总并进行审核,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电子版)于4月29日前报送至深圳调查队生产价格调查处联系人邮箱:吕宁,ln@szdcd.com.cn。
四、其他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采集和及时更新本单位统计从业人员和企业统计信用的基本信息,记录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行为信息,严格审核信用档案表内的相关内容,确保汇总上报的档案表真实、准确、完整。拒绝或提供不真实统计信用信息的单位或从业人员,一经查实将对该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其他统计违法问题依法从重处罚。
深圳调查队生产价格调查处负责对房地产价格统计专业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情况进行监管。各有关单位发生企业情况变更、从业人员变动(离职或转岗)的,应每季度将变动情况及新的信用档案表报生产价格调查处。
根据《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保障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的安全,不得将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档案信息用于统计信用管理以外的目的。
附件:1.深圳房地产价格统计企业统计信用档案表
2.深圳房地产价格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表
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
2020年4月23日
(联系人:吕宁、王兆远,联系电话:83750895、37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