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2019年“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执法监督处 发布时间:2019-06-12 16:56: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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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调字〔201919
 

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两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根据广东调查总队的统一部署,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定于20196-9月集中开展“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两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增强领导干部、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观念,坚决遏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查对象

本次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是依法具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工业生产者价格、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房地产价格、采购经理指数、主要畜禽监测、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等专业。

三、检查内容

本次统计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是否按规定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二)是否迟报统计资料;

(三)是否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是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五)是否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是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七)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八)是否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九)是否签收统计法律权利义务告知书;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统计调查对象于6月底前完成自查,并根据相关调查专业要求报送自查表和相关材料(见附件);

(二)深圳调查队于6月至9月对部分统计调查对象进行“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和重点执法检查;   

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调查对象将依法查处,对被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和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统计从业人员将进行公示并纳入联合惩戒。

五、注意事项

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要积极配合自查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在现场(如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缺席,请委派代理人在场,并出示授权委托书),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等也应在现场。

 

附件:2019年“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调查对象自查表(范例)

 

 

                                                        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

                                                           2019611

 

(联系人:王兆远,联系电话:837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