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一、督办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议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总队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围绕全队中心工作,确定督办重点,切实抓好落实。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办工作体系。
第四条 队内各部门要把督办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承办部门是督办事项的具体落实单位,对所负责的事项,要按规定认真抓好落实。
二、督办范围
第五条 总队领导批办事项、总队部署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要会议部署。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工作事项。
第七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需办理事项。
第八条 重要文件、电报规定需贯彻落实事项。
第九条 同级机关来文、来函、来电商办事项。
第十条 外地单位来文、来函、来电协商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目标落实事项。
第十二条 本队工作决策、工作部署、会议决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队领导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督察办理事项。
三、督办程序
第十五条 办公室根据队领导要求,对督办范围内的事项向承办部门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单,承办部门要按通知要求迅速办理。
第十六条 办公室要按督办通知规定的时限,检查落实情况,上报有关队领导。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要按照急件随接随办、一般事项按规定时限的原则办理督办事项。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的,要在一周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由队内几个部门共同承担的落实事项,分管队领导要确定主要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要承办部门在组织落实中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协办部门要密切配合,不得相互推诿和扯皮。
第十九条 各部门督查办理结果,在分管队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公室备存。办结报告要准确翔实,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督办要求
第二十条 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办公室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督办内容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和办复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督办工作落实好的,要推广经验,通报表彰;对督办工作落实差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