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佛山调查队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统计管理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要求,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结合佛山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依据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执法检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抽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全队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由综合法规科统筹协调,各业务科室、顺德调查队、三水调查队共同参与,办公室提供后勤保障。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四条 依据《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赋予的统计执法检查职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统计调查对象,对下列内容进行执法检查:
(一)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三)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四)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第五条 综合法规科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相关检查事项,各专业科室也可依据调查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建议综合法规科增加检查事项。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机制
第六条 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领域和范围:包括城乡一体化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农民工监测调查、流通和消费价格调查、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房地产价格调查、采购经理调查、新设立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跟踪调查、主要畜禽监测、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和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等10个调查专业。
第七条 各专业科室提供并及时更新样本库,综合法规科按照随机原则从每个调查专业样本库中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八条 综合法规科负责建立全市国家调查系统统计执法骨干库,并及时更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时从骨干库中随机抽取统计执法人员,成立若干个“双随机”抽查小组。每个小组由2名统计执法人员加1名被检查对象对应专业科室的业务骨干组成。
第九条 综合法规科根据最终确定的“双随机”抽查对象名单、统计执法人员名单,制定当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条 每年“双随机”抽查占整体统计执法检查任务数量的比重不低于30%,并逐年提升。除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一年最多只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
第四章 “双随机”抽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在“双随机”抽查过程中,强化普法宣传,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整改,对个别配合程度不高的调查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对符合《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企业,在总队“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和佛山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佛山网)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双随机”抽查不能代替重点检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投诉举报核查等。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