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结合广东统计调查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并经2019年3月5日总队党组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调查任务的统计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有关统计机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https://gdzd.stats.gov.cn/fgzd/zcfg/201912/t20191227_175175.html